而外國公司倘若需要與我國進行貿易相關活動,勢必要在台設立辦事處,此法源為公司法第386條,辦事處在台做的法律動作是向經濟部”報備”,不能做營業行為,實務上,僅能做簽約、投標、報價、採購及議價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。
然而設立辦事處,仍是需要一個公司登記地址,並且在申辦時須提供以下三樣文件備查:
1.在臺辦事處設立地址租賃合約書(影本)
2.在臺辦事處設立地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(影本)
3.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(影本)
而該登記地址除了要符合台灣法規合法設立公司的地址之外,必須還要能滿足以下幾點很重要:
1.有專人可以代為收發信件
2.要有可以提供商務行為鏈結的交談空間
3.政府機關主管前來洽詢時有個會議室可提供接待的空間